近年来,中国城市中发生的群体事件越来越多,部分事件甚至演变成流血冲突。事后发现,很多事件并非不可避免,主要是政府与民众缺乏有效沟通所致。遍布在全国所有城市社区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,为何没能发挥“党和政府与群众的桥梁与纽带作用”?居委会发挥的作用为何与法律对其越来越高的定位极不相应?值得深思。
1949年后,许多地方相继建立居委会。1954年全国人大通过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》,正式将居委会定位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。“八二宪法”将城市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纳入第三章(国家机构),确立了城市居民自治制度的宪法地位。1989年,全国人大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。1991年,民政部提出“社区建设”概念,并在2000年由中共中央下发文件正式确认并全国推行。2007年,中共中央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政治建设的四项制度之一。可见,居委会的“自治组织性质”这一定位很明确,执政者对基层自治也越来越重视,可实际效果却未如人意,原因何在?
计划体制时代,城市社区由一个个“单位”组成,几乎所有城市人都是“单位人”,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属于“拾遗补阙”,社区自治无从谈起。改革开放后,单位制逐渐解体,如何加强对无单位的流动人口的管理,是城市基层政府面临的新问题,于是,从便于管理的角度,块状网格人为划分社区,“社区化管理”便应运而生,而旧有的由小脚老太太组成的居委会,在某种意义上也被“激活”和换代,基层政府对社区建设的热情高涨。
但政府的高涨热情与社区居民的冷漠不参与,形成鲜明对比。人们不满的是,号称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居委会,其行政化色彩极其浓重。政府通过工资、经费、考核等等手段,将居委会变成自己的下属组织,把法律规定的指导关系变为领导关系。居委会唯上是从,疲于应付,无心也无力组织居民开展自治,只有上传下达,没有下情上通,更不敢为民请命,居民对其信任也就无从谈起。
究其实质,政府对社区建设的主导理念仍是政治化的,主要着力于所谓“管理和服务”,试图对居民“以利诱之”,获取民心,增强居民对居委会的认同感和对社区的归属感。不得不说,这种认识和做法存在根本缺陷。行政化的居委会对居民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再好,居民也认为这是政府应该做的,居委会不过是代表政府履行职责。事实也证明,居委会被绝大多数居民当成政府机构。社区居民的确需要管理和服务,但这并不是社区建设的全部,也不是社区居民的核心需求,更不是社区建设最终目的。